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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被告人,簡根水(男,40歲,初中文化)多年來在江西新余市從事個體經(jīng)營。2013年10月12日左右,被告人簡根水從網(wǎng)上得知有人求購群發(fā)器,便敏感地意識到這是賺錢的商機,但是卻忘掉了法律規(guī)定。被告人在明知短信群發(fā)器為違法產(chǎn)品的情況下,以1.7萬元的價格在魏某(另案處理)處購買了一臺短信群發(fā)器,之后在深圳安防市場,以1.98萬元的價格將該設備賣給湖北省襄陽市人耿某(另案處理),耿某隨后在湖北省漢川市城區(qū)使用該設備從事短信詐騙活動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。
2014年9月18日,該市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,被告人簡根水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,當庭自愿認罪。本案主審法官認為,被告人簡根水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,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,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。鑒于被告人自愿認罪,可酌予從輕處罰。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三條、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(guī)定,作出上述判決。
該案承辦檢察官告誡廣大市民,違反國家規(guī)定非法銷售間諜專用器材,其行為就構成非法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,至于實際是否將設備作為間諜器材使用則不影響案件定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