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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9月20日,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提交審議通過《江蘇省信息化條例(草案修改稿)》。針對個人信息泄露、非法買賣等亂象,草案修改稿明文規(guī)定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,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,或者以竊取、購買等方式非法獲取上述信息。否則,將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。條例規(guī)定,倒賣個人信息,將處以最高五十萬元的處罰。
首吃“螃蟹”意義深遠
這是我國第一部明確規(guī)定個人信息保護的法規(guī)。盡管只是一部地方性法規(guī),但在國家層面相關法律缺位的情況下,江蘇省這一“首吃螃蟹”的動作,被認為具有“里程碑意義”。
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孟勤國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說,目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遲遲沒有出臺,江蘇省出臺這樣的法規(guī),在江蘇省內填補了對一般性個人信息侵害判罰的法律空白,具有積極意義。
盡管刑法對于構成犯罪的個人侵害能夠發(fā)揮效力,但對個人信息的侵害,大多屬于民事侵害。由于國家層級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尚未出臺,懲處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性侵害尚無明確的法律依據(jù)。并且,除非個人信息泄露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,很少有人想到為自己維權。
法國南特大學法學博士生錢小華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,要看一部法律是否能有效地發(fā)揮作用,首先要看它是否有切實可行的懲罰措施,其次要看是否有相應的部門來監(jiān)管法律的執(zhí)行。該條例明確了信息化主管部門的處罰職權,規(guī)定如果違反相關條款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刪除信息,沒收違法所得,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孟勤國說,最高50萬的罰款,體現(xiàn)了“嚴管重罰”的原則。上限為五十萬元的重罰,大大提高了違法成本,對于懲治倒賣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有一定的威懾力。
國家層面法律為何“難產”
江蘇省出臺的這一法規(guī)飽受贊譽,但它畢竟受區(qū)域所限,只能在江蘇省內發(fā)揮效力。全國性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亟待出臺。
據(jù)了解,早在2003年至2005年,我國就已研究完成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,并于2008年9月將《個人信息保護法》草案呈交國務院。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 的通過,增設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,嚴懲“國家機關、金融、電信、交通、教育、醫(yī)療”等單位工作人員非法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,被認為將會對《個人信息保護法》產生一種“倒逼”作用,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進程將大大加快。去年出臺的《侵權責任法》,盡管對個人信息侵害判罰能產生指導性作用,卻被指過于籠統(tǒng)。
八年過去了,全國性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仍在全社會的期待中繼續(xù)“難產”。
孟勤國認為,國家層面的“個人信息保護法”遲遲沒有出臺主要涉及三大原因:個人信息保護程度難界定,對如何區(qū)分正當使用和非法使用個人信息尚存爭論;個人信息泄露難查處,難以確定信息是在哪個環(huán)節(jié)發(fā)生泄露;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涉及電信、保險、銀行等壟斷企業(yè),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制定可能會受到相關利益集團的牽制。
業(yè)內人士普遍認為,未來建立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,需要民法、行政法和刑法三者相互配合和互為補充。首先,要在民法中加入相關條例,完善對一般性個人信息保護的規(guī)定;同時要制定相應的國家層面的行政法規(guī),對政府部門的行為予以規(guī)范;另外,對于構成犯罪的個人信息侵害行為,要通過刑法予以懲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