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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該案首犯熊某,男,1989年4月生,苗族,無業(yè)。2012年底以來,熊某在潛江自己家中通過聊天軟件在互聯(lián)網(wǎng)上低價購買個人信息,再轉手加價賣給他人,從中賺取差價。先后使用二個qq號碼和二個微信號在網(wǎng)上和人進行交流,如有人需要某種信息,熊某先向上家購買,拿到信息后在再通過郵箱發(fā)送給客戶。
熊某的上家馮某,男,1983年4月生,漢族,福建福安市人。2013年12月,馮某冒用上海某物資公司的名義,與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呂某聯(lián)系,簽訂購買外勤管理系統(tǒng)的合同,非法獲取他人手機號碼的定位信息,之后在互聯(lián)網(wǎng)上非法出售。從2014年1月至5月,馮某向熊某非法出售手機號碼的定位信息45次,交易額為45820元。
熊某的另一個生意伙伴田某,女,1974年10月生,漢族,河南省商丘市某局工作人員。2014年1月開始,和熊某相互買賣個人信息,熊某向其購買手機號的定位、通話清單,其向熊某購買湖北手機的通話清單、工行、建行的客戶信息等;二人共交易60次,金額共計125296.16元。
熊某買賣的居民個人信息五花八門,包括戶籍信息、住宿記錄、違法犯罪記錄、出入境記錄、銀行開戶信息及余額、手機號碼通話記錄及定位信息等,至2014年5月11日被舉報案發(fā),熊某共買賣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約7000條,獲利人民幣14萬余元。為擴大業(yè)務,2014年3月10日,熊某邀請張某,幫其在互聯(lián)網(wǎng)上買賣各類公民個人信息,熊某以每天100元、150元向其計酬。至2014年5月11日,張某幫助熊某買賣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約600條至800條,獲取報酬人民幣5000余元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人熊某、馮某、田某和張某買賣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,依法判處熊某有期徒刑1年5個月,并處罰金10000元;判處馮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,并處罰金8000元;判處田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,并處罰金5000元;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,并處罰金5000元。